保险公司拒赔之后,当事人最常问的一句话是:法官到底看什么?把北京法院近几年公开的保险纠纷裁判思路放在一起看,审判重心基本集中在四个地方——程序是否合规、格式条款怎么解释、告知义务的举证怎么分配、因果关系怎么判断。其中真正能改变结果的杠杆,主要是两个:对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下面按这四个争点拆开讲,最后给一份庭前准备清单。
一、规则一:程序是否合规先过关
很多当事人只盯着“该不该赔”,忽略了保险公司在程序上有没有走完。程序这一关,法律写得很清楚。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这两条落在实务里,就是两件事:一是核定期限,二是拒赔必须书面、必须说明理由。超期没核定,或者只打个电话说“这个我们不赔”,都属于程序上有瑕疵。遇到这种情况,处理路径是:先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写明依据的条款;对方不出的,保留好你提出申请的时间凭证、沟通记录。程序瑕疵本身不等于一定能拿到赔偿,但它会直接影响后面的举证格局——保险公司说不清拒赔理由,就很难在法庭上临时补一套新理由。
二、规则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基本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条是当事人手里最实用的一张牌。它的适用前提是“有两种以上解释”,所以你要做的不是喊冤,而是把条款文本摆出来,指出另一种合理解释确实存在。常见争议条款可以对照下表梳理:
| 争议条款类型 | 常见表述 | 可主张的解释方向 |
|---|---|---|
| 疾病定义条款 | 要求同时满足若干项指标才认定“确诊” | 主张按临床诊断标准理解,而非按最严苛的组合条件理解 |
| 免责条款 | “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免责事由 | 主张免责范围应限缩,且须审查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 等待期条款 | 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不予赔付 | 主张区分“发病”与“确诊”,以实际确诊时间判断 |
| 医疗必要条款 |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主张以主治医生诊疗意见和临床常规为判断依据 |
| 伤残评定条款 | 要求按合同附表的特定比例给付 | 主张按实际伤残程度与通常理解确定给付比例 |
三、规则三:告知义务的举证分配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这条讲的是当事人一方的举证义务,但要注意: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要说清楚三件事——问过什么、怎么问的、投保人当时答了什么。所以取证的重点不是反复解释自己没病,而是把投保过程还原出来。
具体做法有两块。第一,拿到健康告知的原文,也就是投保单或电子投保页面上的询问事项,逐条对照,看对方问的是不是笼统的“是否有其他疾病”这类概括性问题。第二,固定投保过程记录,包括电子投保的操作留痕、业务员当时的口头说明、微信或电话沟通记录、回访录音。这些材料能证明当时对方问了什么、有没有提示你注意告知事项。
四、规则四:因果关系的判断顺序
“未告知事项”和“出险原因”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这类案件的关键分水岭。建议按下面的顺序判断,不要跳步:
- 第一步,先定出险原因。以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为准,明确这次到底因为什么出的险。
- 第二步,看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承保决定。也就是如果保险公司当时知道这个情况,还会不会承保、会不会加费或除外。
- 第三步,看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关联,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的理由就比较薄弱。
这三步走下来,很多争议的结论其实就出来了。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按这个顺序,把材料分三堆放好。
五、庭前准备清单
下面八项,建议在开庭前逐项核对,缺哪项补哪项:
- 保单与投保单原件,包括纸质件或电子投保页面截图。
- 完整病历与病案首页,注意住院与门诊都要覆盖。
- 检查报告与影像资料,含片子本身和报告单。
- 拒赔通知书,以及你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凭证。
- 与业务员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都算。
- 缴费与续保记录,用来证明合同持续有效。
- 同类条款在其他保险公司的口径,可作为通常理解的参考。
- 一份按争点分段的事实时间线,一页纸说清楚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
六、北京实务观察
几个可以核实的细节,供参考。北京各区基层法院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标的额和案情不同,分案到不同法院,属于常见情况。起诉前,可以通过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12378 反映,部分争议在投诉阶段保险公司就会重新核定。北京设有金融领域的调解组织,调解不收费,周期一般短于诉讼。另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程序上更快。
七、常见问题解答
八、研究小结
把四条规则压缩成一段应诉前必查清单:先查程序——核定期限过了没有、拒赔有没有书面说明理由;再查条款——争议条款有没有第二种合理解释,能不能用不利解释原则;再查举证——主张未如实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你有没有健康告知原文和投保过程记录;最后查因果——出险原因是什么,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承保决定、是否影响事故发生。四条都过一遍,再决定是继续谈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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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静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0611984407,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为房产、婚姻、继承、合同纠纷,自 2006 年起执业;微信 gongjinglawyer,电话 13261658272。档案链接:https://www.bjlaw123.com/zhaolvshi/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