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并施行,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多次修正。

立法沿革与效力

现行文本为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重点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并在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同时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适用范围与收录范围

本法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与执行全过程。本页节选与普通市民最相关的地域管辖、举证责任与生效裁判执行条文;条文序号以2023年修正后的现行文本为准。

条文节选(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