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8号。该规定后经2020年两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步施行。现行有效文本为2020年第二次修正后的版本,全文共三十一条。该规定属于民事类司法解释,其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与核心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主要调整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利息保护、事实认定及诉讼程序衔接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为直接和核心的裁判依据。
从结构上看,该规定并未设置章节,而是以三十一个条文依次展开。其核心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板块:第一,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包括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第二,关于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特别是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处理;第三,关于利率保护问题,明确取消了原先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则,改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第四,关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第五,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此外,该规定还涉及保证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认定等实务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重点条文摘要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应用提示
一、关于利率上限的适用时点。根据该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则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北京地区法院在立案审查及庭审中均会主动审查该时间节点,当事人计算利息时应分段精确计算。
二、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风险。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就现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过程等细节进行合理说明,并结合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动等事实综合判断。对于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实践中常以5万元或10万元为参考)的现金交付,若出借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存在被认定未实际交付的风险。建议大额借贷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举证。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北京法院实务中,出借人仅依据债权凭证起诉,而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出借人需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事由,如催收通知、债务人部分还款、双方对账确认等。建议债权人定期通过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如EMS邮寄催款函、微信文字催告、对账单签署)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四、涉嫌刑事犯罪时的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北京地区对于职业放贷人、非法催收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较大,出借人若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不仅民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的风险。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虽然该规定未直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北京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若出借人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出借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仅凭借款人单方签字,一般难以认定配偶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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