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法释〔2020〕2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步施行。该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而制定的首批配套司法解释之一,整合并吸收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原《收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则,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进行了体系性调整。根据公开文本,该解释共91条,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同时废止。截至目前,该解释的后续修正情况以官方发布为准。

适用范围与核心内容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纠纷案件,具体涵盖婚姻效力的确认、夫妻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离婚条件及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各类案件的实体裁判规则。其规范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等权益的相关主体,是家事审判领域最为基础的程序性与实体性兼具的司法解释文件。

在结构上,该解释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章节逻辑,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明确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衔接等基础问题;第二部分关于结婚,重点细化胁迫婚姻的撤销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间限制;第三部分关于夫妻关系,系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认定、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补偿与照顾规则;第四部分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抚养费的计算与给付、探望权的行使与中止、继父母子女关系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部分关于离婚,细化了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离婚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等规则;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解释的施行时间及与旧司法解释的衔接效力。

重点条文摘要

根据公开文本,以下为该解释中与实务联系最为紧密的核心条文大意: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务应用提示

1. 彩礼返还的举证重点: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不仅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更关注“是否确未共同生活”及“给付是否导致生活困难”两项事实。主张返还的一方应着重收集并保存彩礼给付时的银行转账记录、取现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及金额的证据,单纯的口头约定在诉讼中证明力较弱。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应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为未举债配偶一方,若被诉追偿,应积极收集自身未参与举债、债务资金未流入家庭账户或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的证据,并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债务资金流向。

3. 离婚房产分割的时间节点:涉及婚前按揭房产的补偿计算,北京法院通常以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分割时的房屋市场价值为基准,结合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占购房总支出(首付+贷款本息)的比例,酌定补偿数额。当事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申请法院委托摇号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值评估,避免因单方报价不被采纳而拖延诉讼周期。

4. 抚养费与探望权的程序衔接: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未明确探望权具体方式的,直接抚养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若需中止探望,须由有权主体(如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方等)另行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对方存在赌博、酗酒、暴力倾向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的证据。中止事由消失后,原被中止方应通过书面申请或再次起诉方式请求恢复,不可自行强行探望。

5.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时效差异: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若法定无效情形(如重婚、近亲婚、未到法定婚龄)在一方起诉时已经消失(如已达法定婚龄),法院将不再支持确认无效的请求。而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本页内容依据该法规公开文本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全文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政府官方网站公布文本为准;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