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已于2025年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系统性司法规范。根据公开文本,该解释共23条,系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所作出的细化与补充,其效力层级为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关于该解释是否后续有修正或补充,目前以官方发布为准。

适用范围与核心内容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身份关系确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调整对象涵盖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包括婚姻效力、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权与探望权、离婚救济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范的全部领域。解释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基本原则,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裁判尺度不一、法律适用模糊等问题。

从结构上看,该解释共23条,未设章节,采取条文直接排列方式。内容上重点聚焦于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类疑难复杂问题:其一,夫妻间房产给予(含婚前或婚后一方将其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或归对方所有)在离婚时的处理规则;其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尤其涉及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与分割规则;其三,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效力认定及返还规则;其四,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法律规制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其五,夫妻一方对外赠与、低价处分共同财产等情形下另一方的救济路径。此外,解释还对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费变更、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整体而言,该解释以问题为导向,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较为原则性的条款进行了操作性较强的细化,为各级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统一的裁判指引,同时也对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行为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重点条文摘要

第一条 (夫妻间房产给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权属或者分割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第二条 (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

第三条 (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夫妻用共同财产支付剩余款项或者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情况等因素,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忠实义务赠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给第三人的,另一方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五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后,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请求责令对方交回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抚养权确定中的不利因素)离婚纠纷中,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可以将该行为作为不利于该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考量因素。

第七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负担义务的时长、强度、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九条 (同居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

第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实务应用提示

第一,关于夫妻间房产给予案件的举证重点。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时,主张房产归己方所有或要求不予补偿的一方,应当着重围绕双方是否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各自出资来源(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还款流水)、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及家庭贡献等事实进行举证。若仅有口头约定,则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否则法院将难以支持其主张。

第二,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北京地区房价较高,父母出资情况较为普遍。实务中,法院通常严格区分"赠与"与"借贷"。若父母主张出资系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备注或事后追认的书面证据;若父母未明确表示,一般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结合是否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何方名下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出资时即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以避免后续争议。

第三,关于违反忠实义务赠与财产案件的诉讼策略。无过错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的,应注意收集过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赠与合同、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此类案件在北京各基层法院的裁判尺度已趋于统一,即除第三人能证明其系善意取得外,赠与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建议在起诉同时考虑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财产转移。

第四,关于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应对程序。遭遇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保全。北京法院对此类申请通常采取快速审查机制,情况紧急的,法院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行为将成为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不利因素,受害方应注意保留报警回执、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第五,关于诉讼程序与管辖法院的选择。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不动产分割的,部分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便利。在北京地区,因各区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内部审理指引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先行检索北京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近期类案判决,了解不同法院的裁判倾向,以制定更为有利的诉讼策略。

提示:本页内容依据该法规公开文本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全文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政府官方网站公布文本为准;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