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作个别条文修正。

立法沿革与效力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本次修订将高空抛物、违规飞行无人机、组织传销、以滋扰纠缠等方式干扰他人生活、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明确正当防卫制度。

适用范围与收录范围

本法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本页节选总则部分核心条款,条文序号以2025年修订文本为准。

条文节选(摘自2025年修订文本,供参考)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