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买房,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看中一套房,中介说“先交点意向金锁房源”,签认购书时又变成“定金”,网签前还有一笔“诚意金”。等到交易黄了,才发现这些钱的名目不一样,退法也完全不一样。先把结论说在前头:意向金、诚意金、预订金这些叫法,都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真正认的只有定金和违约金。名目决定退还条件,也决定你后面要举什么证、找谁说理。
三个名目的法律地位对照
先看一张表,把三类钱摆在一起对照,区别一目了然。
| 名目 | 是否有法律依据 | 能否适用罚则 | 是否要交付才成立 | 常见单证 |
|---|---|---|---|---|
| 定金 | 有,《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 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 要,实际交付才成立 | 认购书、定金协议、收据、转账记录 |
| 违约金 | 有,属于违约责任约定 | 可以,按约定或依法调整 | 不要,约定即可主张 |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 意向金、诚意金 | 没有专门规定,属于当事人自创名目 | 一般不适用罚则 | 交付后才谈得上退与不退 | 中介单据、看房确认单、微信记录 |
这张表最该记住的一点是:写“定金”两个字,法律才可能让钱“罚”下去;写“意向金”“诚意金”,除非单子上另有约定,通常只能按普通款项处理,该退就得退。北京的中介单子、认购书、买卖合同用的名目五花八门,签之前先看清上面写的是哪个词,比事后争“这钱到底是什么性质”有用得多。
定金的成立与上限
定金这件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说得很清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把这条拆成四个要点: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光在纸上写“定金”不算数,钱没到对方手里,定金合同还没成立。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北京一套五百万的房子,定金上限就是一百万,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多交的那部分,性质上按普通款项处理,不能拿它去适用定金罚则。
- 实际交付的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约定交十万,实际只转了三万,就以三万为定金。
实践中常见一种情况:合同写“定金五十万”,实际只转了二十万。这时候定金数额按二十万算,不是按五十万算。反过来,约定二十万实交五十万,超出的三十万也不产生定金效力。这条口径在北京各区法院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基本是一致适用的。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定金能不能“罚”,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给付方不履行
买房人交了定金,后来不买了,或者该办的手续拖着不办,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这时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注意,不是“稍微晚几天”就必然罚没,得看是不是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收受方不履行
卖方收了定金,又把房子卖给别人,或者拒不配合过户,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罚则对买方最有用的一面。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是定金罚则的门槛。轻微的履行瑕疵、可以补救的迟延,通常不直接触发罚则。北京房屋买卖里,贷款没批下来、购房资格出问题、房屋被查封,这些是否构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结合具体约定和证据判断。
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
合同里既写了定金又写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选一个来主张,不能两个一起要。选哪个更划算,要看数额和实际损失。定金不够弥补损失的,还可以就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请求赔偿。
意向金能不能退的关键
意向金没有专门法律规定,退不退,主要看单子怎么写的、钱交给了谁、交易走到哪一步。常见三种情形:
- 单子上写明“可退”,或者压根没约定不退的,应当退。没有约定不退,收钱一方就没有扣留的依据。
- 写明转为定金,且已实际交付、条件成就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关键看有没有“转为定金”的明确表述,以及钱是否真的到了卖方或约定账户。
- 写成服务费,又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应扣留。中介没把合同促成就收服务费,缺乏依据。
北京二手房交易里,意向金多由中介代收。这时候要特别注意:钱是打给中介公司账户,还是打给经纪人个人账户,直接影响到后面找谁要。
中介的角色与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两句话归纳:中介得如实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报酬要不到还得赔;只有促成了合同成立,才能按约定收报酬,交易没成,不能主张全额报酬。北京买房遇到中介把意向金说成“不退的定金”,或者交易没成就扣着钱不给,这两条就是你的依据。
举证清单与固定方法
钱能不能退,很多时候不是法律问题,是证据问题。下面六类材料,建议按表格里的方法固定。
| 材料 | 证明什么 | 怎么固定 | 常见缺陷 |
|---|---|---|---|
| 转账流水 | 钱什么时候、从谁转给谁、金额多少 | 银行打印或App导出,保留完整对手信息 | 只截金额,看不到收款方全称 |
| 收款凭据 | 收款方以什么名目收的钱 | 收据、发票、电子回单原件留存 | 只写“收到款项”,没写名目 |
| 中介单据 | 中介以什么身份收钱、约定怎么退 | 拍照留底,要求加盖公司章 | 只有经纪人签字,没有公司章 |
| 微信与邮件记录 | 双方对名目、退还条件的真实意思 | 完整导出聊天记录,不要只截片段 | 删过消息,上下文断裂 |
| 看房记录 | 中介是否实际提供了服务 | 保留看房确认单、带看记录 | 事后补签,时间对不上 |
| 合同与补充协议 | 名目、数额、退还条件、违约责任 | 签前逐条看,签后留存原件 | 只拿复印件,补充协议没盖章 |
这些材料里,转账流水和收款凭据是基础,微信记录往往决定“名目”和“退还条件”的认定。北京法院审理这类纠纷,很看重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的真实表述。您如果想系统了解这一类问题,可以看看法律知识栏目里的其他文章。
北京落地的交易监管与办事路径
在北京买二手房,尽量走官方渠道,能少很多扯皮。二手房交易可以走网签,房款尽量走资金监管,定金和房款都不要直接打给个人账户。打到个人账户,一旦出事,追起来费时费力。
遇到中介违规收费,可以向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反映,也可以拨12345。房屋权属情况,可以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上查询,先确认房子有没有查封、抵押。真要走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北京各区法院支持网上立案与在线交费,材料齐全的话不用反复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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