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法释〔2022〕1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与效力

现行文本经2022年修正,核心变化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律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与收录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产生的赔偿纠纷计算。本页节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条款。

条文节选(2022年修正后文本,供参考)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