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与效力
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共27条,就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与解除、预付款返还、霸王条款、卷款跑路责任等作出规定,现行有效。
适用范围与收录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兑付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本页节选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与七日无理由退款条款。
条文节选(供参考)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说明:本解释还就“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的效力、经营者迁店明显不便时消费者的解除权、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仅需通知经营者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