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与效力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是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条例还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组建过渡性物业管理委员会、失管小区应急物业服务等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与收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页节选立法目的与治理框架条款。
条文节选(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服务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