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做进出口和设备代理的朋友,遇到供货方一句“货被海关扣了”,然后几个月不发货,这种情况我见得太多了。先把结论摆在这儿:海关扣货能不能让供货方免责,不取决于他嘴上说不说“不可抗力”,而取决于货到底为什么被扣、他能不能拿出证据。扣货原因是单证不全、申报不实这类自身问题,那不叫不可抗力,那是他自己的过错,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跑不掉。只有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才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这篇文章就围绕北京企业常遇到的这类纠纷,把定性、举证、救济、解除、算损失和立案保全一步步讲清楚。
一、不可抗力的三个门槛,缺一个都不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这条是判断能不能免责的核心依据。我拆开讲。不可抗力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注意是“同时”,不是三选一。供货方说海关扣货是不可抗力,你得追问他:扣货这件事,在签合同的时候他作为专业进出口方,能不能预见到?单证要齐、申报要实,这是他的本分,预见不了说不过去。他能不能避免?单证补齐、申报改对,很多扣货本来就能避免。他能不能克服?配合海关补材料、申请放行,是不是努力过?三问下来,多数所谓“不可抗力”就站不住了。
还有两个配套义务要记住。一是及时通知,货一被扣就得告诉你,好让你安排替代采购、通知下游,不能捂着几个月不说。二是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比如海关的扣留通知书、查验记录这些书面材料。另外这条最后一句很关键:如果他本来就迟延履行了,迟延之后才碰上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照样不免。北京不少设备代理合同里,供货方拖到交期过了才说货被扣,这种情形下想拿不可抗力挡,基本挡不住。
二、哪些扣货算供货方自身过错
海关扣货的原因千差万别,法律后果完全两样。下面这张表,是我按实务中常见情形整理的,你可以对照自己手上的案子看。
| 扣货情形 | 责任归属 | 举证要点 |
|---|---|---|
| 单证不全或申报不实 | 供货方自身过错,不构成不可抗力 | 报关单、合同约定的单证清单、海关补正通知;证明缺什么、谁负责提供 |
| 商品未取得必要认证 | 供货方自身过错 | 产品认证目录、认证证书取得时间、合同对认证责任的约定 |
| 低报价格被查验 | 供货方自身过错,可能涉行政责任 | 申报价格与真实成交价格的比对材料、海关查验与估价文书 |
| 政策临时调整 | 需具体分析,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 政策文件发布与生效时间、是否在签约后、是否影响该类商品通关 |
| 口岸突发管控 | 需具体分析,看是否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 官方公告、管控起止时间、是否所有同类货物均无法通关 |
看这张表的关键,是分清“他自己没做好”和“外部客观变化”。前三种,根子都在供货方,是他专业义务范围内的事,拿不可抗力说事没有依据。后两种才可能往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上靠,但也得拿官方文件说话,不能凭一张嘴。北京法院审这类案子,很看重扣货原因的书面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供货方说不可抗力,举证责任在他身上。
三、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不是一回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条走的是“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路径,不是免责。也就是说,即便认定构成情势变更,供货方也得通过协商或者诉讼、仲裁去调整或解除合同,不能自己单方面说一句“不发了”就完事。而且情势变更要求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价格波动、正常的通关成本上升,通常不算。实务中,把政策调整往情势变更上靠的居多,但最终能不能成立,要看变化程度和对履行的实际影响。对守约方来说,这条更多是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你心里要有数,提前把证据备好。
四、守约方能主张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落到你能主张的东西,我列五项,每项都把证据要求带上:
- 催告解除:书面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发货,期满仍不履行就通知解除。证据是催告函、快递签收记录或电子邮件送达记录。
- 返还款项:已付预付款、货款要求返还。证据是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发票。
- 资金占用利息:从付款之日起按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证据是付款时间节点、利率依据。
- 替代采购差价:另行采购同类货物多花的钱。证据是替代采购合同、发票、与原合同价格的比对说明。
- 对下游违约损失:因你交不了货赔给客户的钱。证据是你与下游的合同、下游索赔函、实际赔付凭证。
这五项不是每项都能全拿,得看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下面算损失那节细说。想系统看这类知识,可以翻翻我们法律知识栏目里的其他文章。
五、解除的程序怎么走
书面催告与合理期限
别一上来就发解除通知,先催告。催告要写清楚合同编号、货物品名、已付款项、要求发货的期限。合理期限没有固定天数,结合货物性质、通关周期来定,设备类给个十五到三十天比较稳妥。催告的意义在于,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这个解除条件坐实。
解除通知的送达与留存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所以送达方式很要紧,建议 EMS 快递加电子邮件双通道,快递面单上写明“解除合同通知”,保留面单、物流轨迹和签收截图。对方拒收的,保留退回记录,也能证明已送达。
直接起诉时解除时点的确定
如果不想先发通知,也可以直接起诉,在起诉状里写明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点一般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确定。北京各法院对此掌握比较一致,但你要在诉请里把“确认合同解除”写明确,别只写赔钱不提解除。
六、损失怎么算才站得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条划了两条线。第一条,赔实际损失加可得利益;第二条,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为限。所以你的下游订单损失,不能光嘴上说,得有下游合同、发票、实际赔付凭证,形成完整链条。间接损失要证明因果关系,比如因为这台设备没到,你的生产线停了、客户跑了,这种损失要说明“没有这次违约就不会发生”。数额上,法院会看合理性,明显超出预见范围的,会被砍。北京法院在设备代理纠纷里,对替代采购差价和已实际支付的下游赔付,支持度相对高;对纯估算的预期利润,审查会严一些。
七、北京落地的立案与保全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可以向北京的区人民法院起诉。多数法院支持网上立案和在线交费,材料齐的话立案环节不算慢。审理期限上,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这是法律规定的审限,实际排期会有出入。
保全建议起诉时同步申请,别等判决。可以申请查封对方账户、库存货物和应收账款。保全担保现在常用保险保函,成本比现金担保低不少,具体费率各家保险公司不同,按保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你可以多问几家。申请保全要提供财产线索,账户信息、存货所在地、下游欠款对象,越具体越好。
还有一句给做进口的朋友:合同里最好写明清关责任方是谁、单证清单有哪些、认证由谁负责、扣货后多少天内必须书面告知。这些条款写清楚,出事时省很多扯皮。
八、常见问答
本内容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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