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买二手房、买设备,很多人最后跟中介闹掰,都卡在同一个问题上:交出去的那笔钱,到底是定金、佣金,还是服务费?中介一句“这钱不退”,就把三笔性质完全不同的钱搅成一锅粥。先把结论摆在这儿:定金是担保,作用是锁住这笔交易;佣金是促成交易的报酬,事没办成通常就不该收;服务费是信息、代办这类具体服务的对价,干了多少活收多少钱。这三笔钱在法律上各走各的路,能不能退、该找谁退,答案完全不一样。下面按北京二手房交易的实际情况,一笔一笔拆开讲。
一、三笔钱的法律性质,先分清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这一条把定金的身份定死了——它是担保,不是报酬,也不是服务费。
- 定金:担保性质。交钱的一方违约,钱拿不回来;收钱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它约束的是买卖双方,不是中介的劳务。
- 佣金: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取得的报酬。核心看“有没有促成”,不看中介跑了多少趟、打了多少电话。
- 服务费:信息提供、贷款代办、过户代办、网签协助这类具体服务的对价。有约定、真提供了服务,才谈得上收费。
北京的中介合同里,这三笔钱经常写在一张纸上,收据只写一个总数。名字一混,退钱的路径就断了。所以第一步永远是把名目拆开看。
二、定金的成立与上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把这两条落到北京的二手房交易里,有四个点要记牢: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才成立。只在合同里写了“定金十万”,钱没转,定金关系还没起来。
-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北京一套五百万的房子,定金上限是一百万,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多交的部分按预付款处理。
- 给付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合同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守约方只能二选一,不能两头都要。
现实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钱交给了中介公司账户,而不是卖方。这时候要问清楚,中介是代收,还是自己收。代收要有卖方授权,否则这笔钱的性质就模糊了。
三、佣金什么时候才该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一句话:佣金的对价是“促成合同成立”,不是“带看几次房”。
| 情形 | 佣金该不该付 | 付多少 | 举证要点 |
|---|---|---|---|
| 促成合同成立 | 该付 | 按合同约定;约定不明按劳务合理确定,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 中介出示居间合同、成交确认、网签记录 |
| 未促成合同成立 | 原则上不付 | 不付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自己负担 | 买方留存未成交的沟通记录、退款主张 |
| 绕开中介直接成交 | 可能仍要付 | 按约定或合理确定 | 中介需证明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且买方是利用该服务成交 |
北京不少纠纷就出在第二行:房子没买成,中介却从定金里直接扣走一笔“佣金”。这种做法缺乏依据,佣金的对价没有实现。
四、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前一条是买方的护身符。北京二手房交易里,房屋查封、抵押未解、共有权人不同意卖、学区指标被占用,这些都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中介明知不说,或者编造情况促成签约,报酬请求权就没了,造成损失还要赔。
后一条是所谓“跳单”条款。它的适用有边界:前提是买方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并且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如果买方是通过另一家中介、或者自己找到的房源成交,原中介不能仅凭“带看过”就主张报酬。北京法院看的是房源信息从哪来、成交是不是利用了前一家的服务。
五、三笔钱混收的典型套路
把定金写成服务费
合同里写“买方支付服务费十万元”,实际这笔钱起的是锁房作用。识别方法:看这笔钱违约时怎么处理。约定“买方不买不退、卖方不卖双倍返还”的,实质就是定金,名目写成服务费也改变不了性质。应对:要求合同把名目和违约后果对应写清,别接受一个名目套两种后果的写法。
收据只写总额不写名目
一张收据写“收到十万元”,不写定金多少、佣金多少、服务费多少。真到退款时,中介会说这都是服务费。识别方法:收款主体是谁、钱进了谁的账户、合同里怎么拆分。应对:付款当时就要求分项开具,转账备注写明“定金”或“代办服务费”,聊天记录里让对方确认名目。
佣金之外另收信息费与贷款代办费
佣金已经按成交价比例收了,又冒出“信息费”“贷款代办费”“过户加急费”。识别方法:问这笔费用对应哪项具体服务、有没有事先书面约定。应对:没有约定、没有实际服务内容的,可以拒付;已经付了的,保留凭证主张返还。北京的中介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事先告知,临时加项本身就有问题。
这三类套路的共同点,是把担保、报酬、服务对价三种法律关系捆在一起,让买方无从主张。拆开看,问题就清楚了。更多这类基础法律知识,可以翻我们的法律知识栏目。
六、举证怎么分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钱收得没有依据,就得还。
- 付款人举证: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钱付了、付给谁、当时说是什么名目。
- 收款人举证:合同约定、服务已实际提供的证据(代办记录、网签协助记录、贷款材料递交记录),证明收费有依据。
- 名目不清的后果:收据和合同都说不清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收款方主张是服务费或佣金的,通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付款那一刻就要留痕:转账备注、收据分项、聊天确认,三样里至少留两样。
七、北京落地的收费规则与投诉渠道
北京二手房交易走存量房网签,交易资金要进监管账户。房款和定金应当进入资金监管,不宜直接打给中介公司或个人账户。这是防止钱被挪用、被扣留的第一道关口。
查中介底细,可以上北京市住建委官网,看中介机构的登记情况和经纪人员的从业登记信息。收费方面,中介应当明码标价,事先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临时加收没有约定的费用,可以向区住建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
协商不成要起诉的,向房屋所在地或者中介住所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各区法院都支持网上立案。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别拖着。
八、常见问答
本内容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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